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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快乐过暑假安全不“放假”!6个小案例了解一下!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快乐暑假已经开始啦,未成年人安全度过假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遇到问题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期的法治课中,检察官将通过6个小案例为大家说说假期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let's  go!

  案例一  玩跳床摔伤 游乐场未尽保障义务负主责  

  某日,家长带五岁的小李到某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孩子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经司法鉴定,小李属十级伤残。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进入游乐场玩耍时,超市并未要求小李家长陪同其入园陪护,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该儿童游乐场内的充气跳跳床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故法院判定超市承担主要责任,并由相应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用玩具枪误伤他人 家长判赔10万余元  

  夏日的一天,11岁的小黄拿着父母刚买的玩具枪四处乱射,恰好10岁的小周迎面走来,右眼被小黄射来的弹丸击中,瞬间捂着眼睛大哭。小黄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有一定伤害。经司法鉴定,小周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小黄父母赔偿小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小黄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子弹将小周右眼射伤,虽经治疗依然造成残疾。小周的损失应当由小黄承担,但因小黄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黄的父母)承担。此案例提醒广大家长,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孩子自行购买玩具,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玩具,家长也要提醒孩子玩耍时要顾及他人安全。

  案例三  出游坠湖 学校、公园共担责 

  小静是某初中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夏令营活动中不慎坠湖身亡。学校称事前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发时跟班老师及时进行了救援;公园则声称在门票和公园大门、游览线路图等地方都做了安全提示,根据录像显示小静是在长满青苔的石头上捞鱼玩,滑落湖中,因此公园方面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学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小静行为的危险性,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或者制止,应当承担责任;公园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效地采取施救措施亦应承担责任。学校和公园共同赔偿小静父母2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该案是由于学校对学生看护不到位,公园警示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悲剧。小静作为初中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危险意识知晓靠近湖边捞鱼是危险行为,所以她自己也应当对坠湖身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适当减轻了学校、公园的责任。  

    案例四   无资质夏令营酿成夺命恶果  

  冬冬的父母在孩子暑假期间为其报名了某夏令营,在学习过程中,冬冬因为感冒引发心肌炎不治身亡。冬冬父母认为夏令营发现孩子生病后未及时送医造成恶果,并且发现该夏令营根本没有办学资质,完全是个人组织的。司法鉴定也表明孩子死亡与夏令营救助不及时有关。

  【检察官说法】

  孩子的假期大多家长都在上班,于是不少家长都会选择花钱将孩子送到夏令营学习。但是提醒大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夏令营或者正式的教育培训机构,要仔细审查夏令营的资质。本案就是由于夏令营的不当救助措施造成的悲剧。除此之外,检察官也建议大家选择危险系数较小的夏令营,例如滑雪、爬山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夏令营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者意愿进行筛选,防止在正规的夏令营出现意外的伤害。

  案例五   培训遇禽兽 幼女被性侵  

  王某是某艺术培训机构老师,家长把五岁的小樱送到该培训机构学习架子鼓。假期上课时,王某趁四周无人之机抚摸小樱隐私部位,对其猥亵。后因小樱哭诉家长,王某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检察官说法】

  老师本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部分“老师”却借着“一对一”指导的幌子对孩子实施性侵。本案在小樱家长的报案后,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生活中,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再加上对老师的惧怕心理一般不会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案例六  给猩猩喂食被咬伤   

  小瑶的爸爸带她去动物园游玩。在参观猩猩馆时,爸爸抱着小瑶瑶给猩猩喂东西,小瑶被猩猩咬伤手臂。小瑶父母要求动物园赔偿损失,认为其在管理上存有漏洞,没有及时对小瑶的喂食行为给予制止,应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方面辩称,小瑶的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在大猩猩与游人之间用玻璃和铁隔栏进行隔离,而且在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小瑶受伤是因为家长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

    【检察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案中,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在陪伴过程中应当尽到看管和教育之责,但是小瑶的爸爸不顾警示标语和护栏的隔离作用,让孩子对动物进行喂食,造成孩子被动物咬伤,所以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父母在带孩子出游的过程中有看护义务,除了照顾好孩子之外,在选择游玩景点的时候也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尽量选择踏青、采摘等危险性较小的项目。
   

  上述这些案例提醒大家,意外伤害无处不在,广大家长、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教育未成年人牢记“安全”二字,及时预见各种危险并加以防范,以免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大错。

  同时,家长和教育机构要在日常生活中结合实际情况和各种现实生活场景,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随时随地对孩子们进行教育。

  愿安全教育常记心间, 

  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健康成长!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光山县检察院
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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