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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时间:2013-04-25  作者:  新闻来源:张  【字号: | |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余条,其中既包括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等涉及对以往监所检察工作进行完善的规定,也包括如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等新增职责的规定,本文以此为基础,就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造成的影响及如何应对进行初步探讨。

  1、新修条文对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条文在实践过程中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向前延伸,法律监督在程序上从事后提到事前,为检察机关实施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构筑了法律基础。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强化了刑罚执行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有利于尽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以往监所检察部门虽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要求看守所提供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审查提请或者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定程度上向事前监督延伸了辐射面,但由于仅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看守所的义务,约束力不强,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实效往往取决于看守所的配合程度。新刑诉法统一了立法规定,明确了法律要求,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例如20132月份,我县看守所依法报送关于所内在押人员袁某因犯高血压需保外就医的书面意见,我院驻所干警审查后发现,袁某所犯高血压病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立即向提出机关作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

  2、新增职能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增设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强制医疗监督程序。其中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由驻所检察室直接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程监控审前羁押阶段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使监所检察部门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监所检察队伍建设较为薄弱,对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逐一进行必要性审查对监所部门的人力、物力需求巨大,在不能尽快增加监所部门人员投入的情况下,对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1条规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负责。新诉讼法及规则对强制医疗从提出机关、审理程序、决定机关和执行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是否由监所部门具体承担这些职责,却没有规定,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不便。

  二、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工作造成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后,对监所检察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首先对原有的监所检察职能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强化与完善,修正了很多实践中被证实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难以操作的地方,弥补了很多当时缺失的法律空白,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更快、更有效的实施相关法律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新增的各项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职能,大多是刚刚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新生事物,虽然也是对以往司法工作实践的总结与升华,但没有经受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少模糊与缺失的地方,需要我们在日后实践过程中一一加以验证、调整并尽快找出应对办法。

  3、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监所检察人员要全面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监所检察方面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结合实践认真学习高检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只有全面理解并掌握各项理论知识,了解熟悉涉及工作的各项法律规章,才能更好的把握监所检察工作精髓,从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尽快适应新变化,促使监所工作有新发展。其次监所部门还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联络协作,加强与看守所、监狱、司法所等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法律研讨活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有效措施。

  4、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

  监所部门队伍力量一直较为薄弱,老同志所占比例较大,而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实施,监所检察工作却极大加强,要想尽快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我们不仅要及时对监所部门充入新鲜血液,加强装备保障,更重要的是提高现有人员综合素质,不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针对性学习培训,帮助干警尽快熟练掌握并能实践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更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加强办事效率。

    5、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

  监所检察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主动向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同步”延伸监督触角,转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着力构建立体式法律监督网络,拓宽监督范围。首先要建立发现机制。通过督促看守所主动呈报相关材料,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构建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立体式监督。其次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文字资料,对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进行了解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还要建立处理机制。在事前、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错误,事后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督促其进行整改。

  6、完善监所检察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规章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规章,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现有的法律必定无法完全与之相匹配,这就需要上级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多进基层、入实地进行调研,广泛收集社会意见,及时查缺补漏,制订更完善的与新刑事诉讼法律相匹配的法律规章。如:对强制医疗程序中各部门如何有效进行衔接,应当明确进行规定,充分整合各部门资源,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