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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光山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07-23  作者:  新闻来源:张富强  【字号: | |

【内容摘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正式设立的新业务,笔者从有关的调研数据出发,总结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尚未有效开展的结论,并分析出思维方式、制度建设以及替代性机制三个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三个相关方面的措施。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

一、光山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对检察机关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设定了更加深入、全面的法律机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司法机关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陈腐观念仍然严重,对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情况还是常态。我院2012年度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31185人,其中批准逮捕128178人,占总数的96%以上;2013年度截止目前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6266人,全部批准逮捕,批捕率达100%,且95%以上被批捕犯罪嫌疑人都被一押到底,羁押期限普遍超过5个月。批捕率长期居高不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就高,以我县2013年度上半年数据为例,我县法院今年以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总判处刑罚的74%左右,其中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占69%,总体轻刑率超过66%

二、对问题产生原因的一点探讨

一是思维方式转变不畅。首先对新法学习不够深入,致使部分检察干警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的认识不够深入,思维惯性未能及时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思维模式一直影响着司法办案;其次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担心不予批准逮捕的嫌疑人无法到案,担心负责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逮捕的适用范围;再次由于现有检察机关案件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影响,将批准逮捕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认定为“质量不高案件”甚至是“错案”,对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产生了极强的负面影响及巨大阻力;最后在监所检察环节,部分干警可能认为批捕部门之前已进行了一次必要性审查,捕后羁押阶段再进行一次审查没有必要,致使监所干警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状况不佳。

二是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对如何实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只做了纲领性规定,实践过程中具体如何实现这一机制,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指引。我院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迟迟未能构建适用于侦监、公诉、监所及公安、法院等各有关职能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这些致使相关承办干警实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何时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什么方式进行必要性审查、走哪些程序行使必要性审查都不确定,也造成实践中部分办案干警为图方便,继续适用新刑诉法生效前的做法。有些干警对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分情况,一律批准逮捕,有些干警对侦查过程中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环节恣意延长羁押期限,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流于纸面。

三是替代性机制不健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之一,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在适用条件上的法定要求。由于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主要是进行书面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证据主要靠办案机关提供。对办案人员而言,相对于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条件更加简单、方便。同时相对于逮捕羁押后一劳永逸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但意味着办案机关要加大对案件投入的精力,且对如何有效防范犯罪嫌疑人实施串供、灭失证据等违法行为创设了更高难度,使办案人员没有任何动力来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替代性措施。

三、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是转变思维、破除障碍。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应当积极转变思维模式,努力构建勇于创新的现代法治思维,深入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积极打破旧有思维障碍,深刻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据情而变是“正常”的,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应当”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是“必要”的,破除“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陈腐做法是必须的。在走出思维怪圈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积极加强对新刑诉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结合实践经验,探讨出更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确保新法有效实施。

二是精勾细画、构建机制。完善的实施细则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可靠保障,也是确保这一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润滑油。作为实施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实践难题,从以下几个方面精心构建实施细则。是设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为提高审查效率,应当根据不同的启动方式,提出明确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制定出规范的、便于操作的程序要件。二是确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为便于启动必要性审查程序,规范审查内容,应当制定出细致的必要性审查标准。针对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哪些情形下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具体内容怎样认定及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明确。三是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各部门应当如何进行审查?我认为针对公诉、侦监、监所各部门职能及掌控资源的不同,应当设立不同的审查方式,并力争以最小的人力、物力消耗,换取最有效公正的审查结果。如对掌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主动走访审查以及联系其他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查等。四是制定更科学有效的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制定考核机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基层检察实际,全面客观的评价对犯罪嫌疑人捕后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同时,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也能有力维护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规范运行,防止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被无限滥用,促使这一法律机制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沟通、强化协调。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就必然要求审查主体时刻地跟紧监督案件,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进展和变化情况。故此,作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的审查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交流,强化协调配合,保持案件信息畅通。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侦监、监所三部门作为不同阶段的有权审查机关,更应当加强协作,注重配合,对案件的变化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到互通有无,避免部分基础性工作重复进行。如侦监、公诉部门在审查完毕后及时将有关基础性资料送交监所部门备案,同时监所部门也可主动向两部门提供在押人员羁押入所后表现情况,配合进行审查,从而提升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