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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建中心乱收费渎职问题的调查分析
时间:2013-09-05  作者:  新闻来源:gan  【字号: | |

摘 要农民群众自建房屋,村建中心滥用职权乱收费用,引起群众反映强烈,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多发的村建中心乱收费渎职案件办理情况,对村建中心乱收费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建中心  农民建房收费  乱收费    渎职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水平发展,农民收入也有所提升,改善住房条件,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成为热点,但是部分乡镇、农村的村建中心却在农民建房时向农民乱收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从2010年至今,我院办理的村建中心滥用职权乱收费612人,累计涉案金额多达420余万元。在今年办理的13人中,2名是实职副科级,涉及的金额多达110余万元。为何村建中心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笔者对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一、村建中心乱收费的表现形式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所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村建中心的全称是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制订和编制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监督有关法规、技术规章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报批工作;负责村镇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管理村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负责村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因此,村建中心就具备了向农民建房户收取费用的可能性。纵观办理的案件,村建中心对农民自建房乱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加大征收建房税费。2010年办理的某乡村建中心主任梅某,虽然该乡村建中心受到乡财政所和地税所的委托,收取耕地占用税、契税、建筑营业税等,但是梅某在收取这些税费的同时,借机加大建房税费征收额度,除上缴税款外向辖区建房户多征收了160230元,作为本单位“小金库”,供中心领导挥霍,此所谓“搭车收费”。

(二)利用手中职权,随意编造,巧立名目收费。如某镇村建中心未办理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受相关部门委托,即利用其对辖区规划建房的监管职能,对建房户以“规划费”、“办证费”的名义收取费用469400元。再如,某村建中心以“卫生费”、“基础设施费”、“六城联创捐款” 等名义向建房户收取费用高达140余万元。

(三)越权处罚,乱收罚款,以罚代管。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七站八所是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的。但,我县某乡村建中心在对辖区违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以罚代管,既没有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也没有下达规范的处罚决定书,更没有开具罚没票据,而是随意处罚,违规建房人缴完所谓“罚款”即可施工建房,村建中心在收取所谓“罚款”后即放任其违规建设行为继续进行。

凡此种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即明知是违法违规收费却仍然为之,收取的费用虽然上交财政,但的确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该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贪污、挪用等犯罪问题,由于作案时间跨度大、牵涉人员众多、证据难固定等原因,造成事实难以查清。

二、村建中心乱收费的原因分析

村建中心的工作人员频频成为滥用职权的主体,这不得不让人深思,究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种:

(一)经费不足,转嫁农民。为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我国自上而下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大了涉农价格保护和收费监管力度,取消了涉农方面的一些税费,这样的确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同时也削弱了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的统筹能力,基层(乡镇)政府也就难以得到应有的经费保障,难以为继。为弥补其财政不足,基层(乡镇)政府就把手伸向了农民兄弟,尤其是借助当前“权力大”的村建中心的监管职能。在我县,村建中心同时还承担着“六城联创”工作,“六城联创”是指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六城联创工作是各乡镇的重点工作之一,以“六城联创”为名收取费用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驱使多个乡镇的村建中心向农民兄弟乱收费。

(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到位,农民建房需求迫切,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乱收费现象频发。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就要求对涉农价格包括农民建房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都应按照规定的公示方式告知村民。在实践中,村建中心收取费用没有相关的收费依据,更谈不上收费标准等。这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更不可能公开、公示。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自我维权意识不强,搞不清建房需要办什么手续,什么费用该缴,什么费用不该缴,对于一些不明收费的合法性虽持怀疑态度,但是为了能够顺利建房,只好忍气吞声缴费了事。更有甚者,一些违规建设行为在被相关有执法权的部门制止时,行为人辩解称已经给村建中心交钱了就应当允许其开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村民认为只要缴费后就能顺利建房,而不管收费是否合理、合法。这种以收费代管理的方式,给依法行政带来了阻力,也是导致村建中心乱收费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三)财政部门管理失职,为乱收费提供便利。一是乡镇财税所违反《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不具备收费资格的村建中心提供收费票据,并将收取的费用代为管理,为乱收费行为提供便利并为该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如某乡财税所票据专管员,为该乡村建中心提供票据196份,以方便村建中心收费,并将该村建中心向辖区建房户收取的60余万元设专用科目代为管理;二是县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乱发《罚没许可证》和罚没票据,为村建中心乱罚款提供便利并为该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故乡镇级别的“七站八所”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在我县,财政部门却为几个乡镇村建中心办理了《罚没许可证》并对其提供罚没票据,为村建中心乱罚款提供便利并为该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另外,这些违法收取的费用或“罚款”大都已用于公务开支,在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就无法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击力度不够。在实践中,基层乡(镇)政府的党委纪检部门对村建中心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甚至不监管,有些乡(镇)政府甚至为村建中心下达年度收费目标任务,默许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对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因为收取的费用是为公而不为私,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判决结果普遍轻刑化。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所有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均被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在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时,他们才受到了一定的党政纪处分,也主要是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这样的处理难以达到震慑效果,风头一过,这些被处分的人员又调到其他单位继续任职甚至提拔。一些乡镇村建中心的乱收费行为在被检察机关查处之后,由于上述原因,乱收费行为有愈演愈烈、村建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有“前仆后继” 之势。

三、治理村建中心乱收费渎职的对策

村建中心向建房户乱收费渎职犯罪案件多数为重特大案件,给农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巨大,群众反映强烈,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遏制村建中心乱收费现象,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安定和谐的生活、生存环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加强经费保障,保证各项必要支出。实行乡镇财政县级代管,县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经费保障,如六城联创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经费保障,专款专用,从根本上防止村建中心为筹备六城联创工作经费而乱收费。

(二)推行政务、村务公开,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将涉及农民建房的各项收费和审批程序进行清理简化,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应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固定设立或可移动设立,向群众公开明示。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一是加大宣传。通过各类媒体作用向农民宣传涉及建房收费的政策、法规,提高农民群众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质。二是多开展一些送法下乡、政策下乡的活动,走出去,到农民群众中间去,面对面为农民群众当场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法规、涉及民生民利的问题。三是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农民群众要坚决抵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有违规乱收费现象,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村建中心作为基层(乡、镇)政府具有一定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如确有法律法规依据可以进行收费,必须按《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向当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建中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方能实施。

对此,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对违法收费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党委乡镇机关对于村建中心要加强监督,一旦发现村建中心存在乱收费苗头,应当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需要移交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要及时移送。

(四)加大对村建中心渎职犯罪惩防力度,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有效预防村建中心乱收费现象再次发生。一是加强对此类案件背后贪贿问题的的挖掘,加强与反贪部门沟通联系,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大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曾因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渎职犯罪中情节恶劣等9种情形,一般不适用免刑或者缓刑。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达成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同时要加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村建中心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诉至法院,应当判决实刑的,人民法院绝不能降格为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处免刑而被判处免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坚决予以抗诉。杜绝当事人被追究后工资不变,换个乡镇继续任职的怪现象发生,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使其他欲犯者不敢犯。三是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我院针对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向相关部门发检察建议书,为预防渎职犯罪提供建议,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在一个系统或者行业领域内产生警示作用。如村建中心乱收费问题,我院向村建中心所属的乡镇政府发检察建议:一要做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二要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依法行政,杜绝滥用职权,三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