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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时间:2013-09-05  作者:  新闻来源:gan  【字号: | |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视其表现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其对于改造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的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对于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影响,但该制度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 附条件不起诉 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般分析

  (一)概念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价值

  第一,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应当起诉的范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能会受交叉感染的影响,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方法。

  第三,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二、新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及应遵守的义务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新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修正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其规定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一,适用范围不合理。修正案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外,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二,适用条件不充足。修正案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并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第三,考验期限规定针对性不强。修正案设置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

  除了规定的不完善之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也遭遇了困境。未成年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一般由公诉科承担,虽然由专人办理,但是如果往往还要承办其他案件,精力有限,特别是出现人员流动的情况,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无法落实到位。而且,在缺乏配套的社会协助制度下,检察系统难以承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和杜绝再次犯罪,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一,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对未成年人附加一定的条件,附加条件可以如下:(1)立悔过书;(2)向被害方道歉;(3)对被害方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方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方、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禁制出入某些场所等。

  第二、注重适用前调查评估,确保该制度准确适用

  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是确保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科学性的基础,对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可表现出涉案未成年人的一贯品行表现、适应社会能力和生活成长背景的品格材料,来合理界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

  第三,设置专门机构,增强该制度的实效性。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鉴于未成年人侦查、起诉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检察工作的繁重性,我们可以在检察院设置专门机构,选取一批熟悉侦查、起诉业务,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富有爱心的同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强实效性。

  第四,建立配套制度,实现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可以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融入帮扶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建立与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治机构、所在学校三方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接。

  综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重新确立了评价方式,着重于对被害方、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摸索和探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该制度对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