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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浅议
时间:2013-09-05  作者:  新闻来源:gan  【字号: | |
  

【内容摘要】本文从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应对两个方面来论述如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能力。

  【关键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行使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反贪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方式和侦查规范上都面临着诸多挑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当前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的共同课题。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反贪部门必须直面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一)辩护制度层面。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并可以自由的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暗示”,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因此,反贪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讯问破案压力,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也大大提高。

  (二)证据制度层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明确了证明标准,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新刑诉法对证明标准的充实、完善,也对司法机关包括侦查部门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层面。对侦查人员取证能力要求的更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列入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由于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贿赂犯罪主要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用以佐证,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如此一来,对传统自侦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必然要求侦查人员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防止犯罪嫌疑人提前获知办案意图,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层面。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讯问的过程是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在庭审中经法庭提出要求,公诉部门应当当庭出示、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新刑诉法在这方面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对日后当事人提出供述系刑讯逼供时,通过录音录像查明事实、消除争议,同时也对反贪干警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规范办案上与新刑诉法不适宜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理念滞后,办案方式更新不够。首先是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理念落后,为办案而办案,强调办案结果而忽略办案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普遍存在;还有理性思维不够,侦查观念存有障碍,旧的工作模式仍在惯性运作,习惯于就案论案,搞粗放式作战。办案方式上仍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和方法,线索一上手,不作深入细致的初查或是初查毫无成效的时候,直接把对象传来,习惯于以审代侦。传统“以人立案”模式不利于侦查活动开展。在侦查贪污贿赂的案件中,通常是侦查部门有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而采取以人作为立案对象的方式。这种情形可能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容易造成与律师对立、最终一无所获的困境。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问题

  1、在受案环节,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和分流情况来看,出现了互相矛盾的两面。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时,作案手段诡秘,又不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隐蔽性较强,不容易被揭发,故此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找米下锅”;另一方面,大量的举报线索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反馈,这种矛盾正是引发个别检察机关受利益驱动办案、压案不办、选择性办案等违法现象的主要诱因。

  2、在初查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程序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拖延时间较长;采取调查措施不规范;容易出现泄密现象;以及对未立案线索缺乏实质性审查和及时的反馈,成案率较低等。

  3、在立案环节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是任意扩大自侦案件的立案范围,人为控制立案数,自行降低立案标准,往往导致案件诉不出、判不掉。同时,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 “保护 ”本地某些局部利益,将一些不该立案案件立案;有的侦查机关存在执法部门化问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在执法中往往产生经济利益冲动,违反法律法规扣押、冻结、处分当事人合法财产。而一旦办案部门办案动机不纯,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4、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历来十分重视嫌疑人口供,为获取有利侦查的口供而采取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讯问中经常存在诱供、骗供、嫌疑人权利告知不利等现象,至于个别案件出现的刑讯逼供,其具体原因有:1、我国刑诉法未确立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获取其供述,既是侦查人员的权力也是其义务;2、实体法对一些犯罪行为的规定中客观要件过于严格,使犯罪人的供述成为定案的非常重要的依据,例如受贿罪;3、我国侦查办案的整体模式是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没有将侦查重点放在嫌疑人之外的其他证据形式收集;4、由于缺乏言词证据以外的其它相关证据,审讯结果尤其是初审结果对案件成败往往至关重要。

  (三)侦查取证意识薄弱,固定证据能力低下。侦查实践表明,侦查取证对案件侦破以及成功起诉具有重要作用。不少反贪反渎干警往往只注重快速找到线索的切入点寻求突破,而忽视了侦查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他们敢于同嫌疑人打硬仗、打持久战,却不愿意或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取证、固定证据工作。“证据不牢辛苦白劳”,在案件侦查中证据不扎实,公诉环节就容易出现纰漏导致补充侦查,更容易被辩护律师钻空子,再加上案外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崩盘、功亏一篑,落得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释放的下场。

  (四)科技手段运用较少,侦查信息工作落后。当前一些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情报意识不强,加上自侦部门办案任务重,重办案、轻基础的思想很有市场,对科技手段的使用意识还较淡薄。侦查信息工作滞后,对情报的收集渠道狭窄,信息基础工作薄弱,获得的信息只是记在大脑里或笔记本上,情报信息资料管理差,利用不够,缺乏运用科技手段对情报进行加工、储存、传递和系统处理,职务犯罪数据库不健全或开发利用不够。思想上因循守旧,不会自觉开发和使用科技手段,对现代侦查中情报信息和网上科技手段不能正确认识,很少主动利用公共信息和网上情报信息资料去获取线索。

  三、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方式,深化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几点建议。

  (一)领会立法精神,在树立先进的侦查理念上下功夫。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首先要深刻理解并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实理论基础,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办案。其次要转变侦查理念上下功夫,努力引导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树立先进的侦查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转变“以供到证”的侦查理念,树立“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急于求成,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同时,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二)办案重心前移,在做好案件初查工作上下功夫

  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1、要做好线索评估工作,排除获取证据可能性小、没有可查性的线索。

  2、要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周详的初查计划。只有对线索进行细致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全面的初查,变以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以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才能应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的问题。

  3、要善于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会挖出许多涉案线索,通过一件受贿案挖出多个行贿人,通过办理贪污、挪用案件,挖出其他贪污、挪用、受贿的线索,通过执行搜查,发现和掌握新的犯罪线索,通过清理、审查财务帐目及帐外资金,扩大犯罪线索等。

  4、要扩大社会交际面收集情报信息。与一些多发、易发的行业和系统工作人员建立联系,以此解决线索来源不足、行业性知识不足、行业潜规则了解不够的缺陷,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及时了解到由于行业内部矛盾激发后暴露出来的案件线索。五是要通过建立信息资料库收集案件线索。要对已办理的案件逐件逐人进行登记,对未立案的案底收入线索库管理。要逐步建立联系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房产等主要部门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利用各种信息资源,从中发现线索。 

  (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规范化执法上下功夫

  1要加强初查管理。初查工作要秘密进行,要做到手段隐蔽、身份隐蔽和工作隐蔽,立案前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法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严禁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2强化办案区管理。对做出拘留、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讯问都要在看守所进行,无特殊情况严禁提押到办案区或其他场所;讯问、询问前,要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的身体状况,完善并严格执行办案工作区安检制度;实行看审分离,讯问由办案人员进行,看管由司法警察或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在传唤、审讯、看管、押解等各关键环节实现无缝对接。

  3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严禁违反程序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加强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的监督制约。

  4、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起、到离开办案区止,整个讯问过程都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不允许有任何“变通”和任何“技术处理”。

  5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上,要认真研究、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保证提取的证据形式合法,保证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四)用好法定权限,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适时应用上下功夫。 

  侦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突出侦查技巧,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适时应用,才能使办案投入少、阻力小、效率高、效果好。 要将侦查技巧的运用贯穿办案始终。要注意强制措施的适时运用。要掌握好采取强制措施的最佳时机,果断地使用强制措施,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加剧其恐惧心理,攻破其心理防线,实现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目的。

  1要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在掌握构成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顺利突破;在掌握了一定涉嫌犯罪证据,但犯罪嫌疑人对拒不交代涉嫌犯罪事实、态度顽抗或存有侥幸心理、避重就轻不彻底交代涉嫌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果断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促使转变对抗心理;在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意志徘徊时采取强制措施,攻破其心理防线,使其不得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较弱的节假日等时期采取强制措施,能迅速瓦解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达到快速突破案件的效果;对共同犯罪案件或窝案、串案而言,对其中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态度恶劣、拒绝配合、影响较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羁押一人、震慑一片的效果;对涉案人员多、相互联系密切或订立攻守同盟的共同犯罪等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以离间、瓦解其攻守同盟。总之,运用强制措施要有明确的目的,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时而用、因案而宜、因人而用。

  2要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侦查进程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该升就升、该降就降、该放则放,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朝有利于侦查的方向发展。

  3注意各种侦查手段的适时运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应当注重将强制措施与其它侦查手段相结合。

  1)、与搜查、扣押等侦查手段相结合。如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同步进行搜查、扣押,往往能获得很好的效果,能及时查获赃款赃物和有关的物证书证。

  2)、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传唤讯问,从讯问的内容、时间、方法上进行选择和研究,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

  3)、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虽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但是根据办案的需要,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和突破提供有力的保证。 

  (五)提高讯问技能,在提升“镜头下”讯问能力上下功夫。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侦查人员面临着严峻考验,提升“镜头下”讯问的技巧,对侦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要克服“恐镜感”。“镜头下”讯问对审讯人员的心理素质具有挑战性,面对镜头会有慌乱、不自然的感觉,所以要注重开展“镜头下”讯问的实战演练,适应“镜头下”的审讯模式。要注意拟订讯问提纲,应对的策略越完善,审讯人员就能够在讯问中做到胸有成竹,有利于消除“恐镜感”。

  2利用“镜头”营造氛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促进侦查人员依法文明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压力、一种约束。讯问对象心理空虚,面对镜头也不敢乱讲假话。讯问人员要善于利用“镜头”为审讯造势,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就范。

  3要善于利用视频资料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特别是在窝串案和受贿案中,可以巧妙地截取案件相关人的语言片段,如其他人员表白“我愿意如实交代问题”、“我交代的全部都是事实”等这些只言片语,通过给讯问对象播放,使其产生其他人已交代问题的错觉,从而陷入孤立境地,促使其转变态度交代问题。

  4要善于利用“镜头”捕捉讯问对象的心理变化和神情变化的细节,把握有利时机。五是要坚持对“镜头下”讯问情况及时总结。利用“镜头下”讯问再现性的特点,通过回放视频资料,对讯问气氛、双方神态、语言声调等进行综合研判,提高下一次审讯的效果。 

  (六)严格遵守制度,在规范化讯问上下功夫。要严格遵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规则,保障讯问主体、手续、时间、地点合法;要坚决克服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严格依法开展讯问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坚决落实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有序进行的诸如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安排;要认真贯彻“两个证据”的相关规定,用以“倒逼”侦查活动,特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程序合法、内容规范。实践中,要把政策攻心、审讯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区分开来,真正依靠法律政策、凭借在手证据、使用侦查谋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铁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翻证。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执行监督,重点要围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等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对这些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使用和具体执行等重点环节监督,保证严格依法进行,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公信力。

  (七)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上下功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一方面,广大反贪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另一方面,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加强对所办案件的预审,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尤其对于贿赂犯罪,要重点审查口供的完整性和细节,注意发现取证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八)加强内部监督,在建立监督机制上下功夫。

  监督是对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保护,对不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防范,也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惩治。坚决摒弃一个错误观点:即“案子要上,监督要让”,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监督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适应一个根本转变,从不习惯转变到依赖于接受监督上来,从不愿意转变到自觉自愿接受监督上来。严格执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内部制约制度,从承办人到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形成环节相扣的办案责任体系,切实维护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实施,更加注重案件初查,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和侦查行为的规范。要努力加强查案工作的内部监督。

  1要坚持健全制度和狠抓制度落实双管齐下。狠抓执法制度完善,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做到有章可循。要强化制度执行,严格将法律规定和各项办案纪律、办案流程、办案规定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围绕群众关注的办案规范化,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对赃款赃物的处理等热点问题,制定出台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2要围绕流程管理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办案环节之间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加强举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申诉等重点执法环节的相互制约,做到每个环节都对上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下一个环节负起责任,出现问题勇于承担。实行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办案机制,强化证据审查,实现动态监督。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有效促进规范执法、文明办案。

  3大力开展检务督察。强化执法督察,实行对人检查与对案检查相结合,将监督贯穿自侦案件办案始终。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撤回起诉及法院判无罪等六类案件严格审查,实行复查回访制度。对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扣押冻结款物。对发生的违规办案、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等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