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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等:公益诉讼检察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探索实践和前景展望
时间:2025-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


大数据模型应用是全新的改革路径,积极运用后易成案、能成效,但在公益诉讼检察实际运用中也存在数据调取不精准、分析研判不明晰、内外配合不畅通等问题与困难,需要在提高数据能力、会建会用模型、破解信息壁垒等路径上加以改进,从而推动数据思维的形成与应用。



关键词


大数据模型应用 公益诉讼 问题与困难 改进路径



正文


今年以来,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广活动中围绕“学”“获”“用”三个重点,搭建大数据模型1个,应用大数据模型19个,成案20个,发出检察建议20个,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模型应用相关探索


一)提高学习质量,自主搭建模型。大数据模型应用是全新的改革路径,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由之路,必然需要跟进学习。一是学习数据思维。要改变公益诉讼靠人跑嘴问的传统办案模式,就要树立数据思维。我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3名成员组成学习小组,每周开展定期学习,认真研读《开启数字检察之门》,从如何树立数字思维、如何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如何构建模型获取数据、如何应用监督模型等方面开展互相交流,逐步认识到数字检察围绕业务展开,必须坚持来源于办案实践,服务于办案质效。二是学习模型思维。学习小组对《数字检察办案指引》给予的方法指引进行深入讨论,对列入的36个大数据模型进行剖析,找准监督点,准确发现问题,并站在自身角度谈如何成功应用,在理念、数据、平台、赋能等方面实现对传统办案模式的新跨越。三是学习搭建思维。如针对建设项目少缴漏缴一般性粉尘环境保护税这一涉及面广的问题,我院尝试开展实践应用,搭建了《环境保护税征收法律监督模型》,将住建部门本级监管建筑施工工程项目106个数据,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等259条数据,从裁判文书网上收集涉生态环境类非诉行政裁定45条和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征收223条数据导入模型进行碰撞后,发现漏缴环境保护税问题线索27个,督促税务机关确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36家,通知纳税人自主申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确定纳税基数,共完成环境保护税1675493.46元征收入库。


(二)广泛获取数据,开展模型应用。在最高检的模型库里涉及公益诉讼业务近200个,类型多样,监督重点归纳详明,监督成效突出,提高获取数据能力,就能用好模型。一是掌握模型需求。在最高检、省院、市院三级模型库中定期筛查,筛选出适合本条线的模型后重点关注,对该模型应用可行性进行研判,按照模型所需数据量大小、获取难易程度分类统计,对数据量小且易获取的模型优先使用。如“电梯未安装备用电源”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模型,在前期研判时认为该模型数据量小且易获取,但该模型监督依据均为该省出台的安全条例。经搜索我省相关条例,并未对电梯安装备用电源作出强制要求,因此该模型无法应用。二是灵活获取数据。除直接向行政机关调取数据外,可盘活内外部数据资源。如涉司法拍卖不动产信息、动产信息、司法拍卖信息,可在“阿里司法拍卖网”中直接查阅拍卖公告获取。我院应用的多个模型通过“裁判文书网”“互联网道路交通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等外部平台和内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获取了数据,实现精准监督。三是数据综合利用。我院在筛查模型时发现涉及养老院模型众多,分别涉及食品安全、健康证办理、消防安全、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在收集到全县养老院工商登记、养老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消防验收、健康证办理等数据后,制定了涉及上述问题的19项调查问卷,对23家养老院开展走访,分类梳理问题类型136个,召集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发现问题,征求部门监管重点,共应用模型3个,发出检察建议3份。


(三)体现运用成效,精准发现问题。大数据监督模型对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起到指引作用,在完成数据获取后,还需要开展线下调查,结合碰撞出线索,找出问题,才能完成监督。一是关注安全生产。涉安全生产模型众多,关注点在传统办案领域中不易发现的角度,易成案,易成效。如该院应用《督促整治游泳场所安全隐患法律监督模型》,在开展线下调查时,不仅发现3家游泳馆没有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问题,还发现现场救生观察台无安全员值守,部分救生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证不一,水质检测一年仅有一次等问题,在向体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3家游泳馆停业整顿,问题得到整改。二是关注交通安全。针对网约车和汽车租赁行业运营不规范问题,分别应用《网约车无证违规营运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和《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备案法律监督模型》,结合线下走访,发现存在网约车车辆或驾驶人员无证运营、汽车租赁公司未备案及租赁车辆不是运营车辆等问题线索367条,向交通运输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份,目前正在整改期。三是关注消防安全。针对汽车充换电设施这一新型业态无序扩张,存在多种安全隐患问题,应用《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数据碰撞出问题线索23个后,逐一线下走访,共发现11处汽车充电站没有设置消防灭火设施,2处汽车充电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要求,1处汽车充电站不符合散热条件的要求等安全隐患,向消防救援机构发出检察建议,该机构督促汽车充电站运营单位完善了消防设施,3处不符合要求的充电站在其指导下,异地选址重建。


二、大数据模型应用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模型落脚在数据上,数据采集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数据借助数字化和职能化的载体,精准碰撞出问题线索,使法律监督更加精准和高效,但问题也在此。


(一)数据方向模糊,分析应用困难。一是数据掌握有误差。公益诉讼应用大数据的特点在于大部分数据需要向外部调取,因行政机关在处理数据时有自己独有的系统,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拥有的数据内容并不全面了解,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分工不明确,在提出大概调整方向后,行政机关一般只会提供最基础的数据,但该部分基础数据存在更新不及时、瞒报漏报等情形。如在办理医疗机构缴纳环境保护税案件时,调取医疗机构床位数时,先找到卫健委医政股,对方称需到审批股调取,审批股提供了医疗机构的备案床位数,但在实际调查时,发现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普遍大于备案床位数,该数据由医政股掌握。二是调证周期长。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拿着《调取证据通知书》来调证普遍警觉,对公益诉讼工作不了解,以为是调查刑事案件,有抵触情绪,需要反复解释才愿意提供。行政机关向外部提供数据时还需要一级级审批,需要时间比较长,导致办案周期被拖延。三是数据非结构化。行政机关提供数据一般是在自有业务系统内查找,该系统不会对检察机关开放,也不许检察人员自己操作系统来查找,行政机关查找后在系统内进行部分截图,以图片形式打印出来,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检察机关使用该数据时要结构化处理,耗时耗力,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无效数据居多,如调取死亡人员违规领取退休金数据时,发现大部分死亡人员在死亡次月即被取消退休待遇,只有部分数据符合办案要求。


(二)线上数据有限,线下调查无功。一是公开数据有延迟。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渠道五花八门,有在地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在全国性公开平台公开行政许可情况的;有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文书,有的行政机关只公开行政处罚基础信息;有的裁判文书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但近年来公开的裁判文书越来越少。还有部分公开信息更新滞后,如在办理养老院运营公益诉讼案时发现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未备案公示的养老机构,在线下走访时发现其持有民政部门的备案许可。二是模型设计有缺陷。上架模型同质化严重,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的个案问题可以对应多个模型,却只能应用一个,不能犯“类案群发”的错误。还有部分模型设计过于繁琐,流程图枝枝叉叉凌乱,需要调取数据类型过多,在应用中已经发现问题线索,但缺少一方面无关紧要的数据,在碰撞时就不能生成问题线索,在求教模型研发人员后,按其指导派生出模型后才能碰撞出线索,对派生模型如何评价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在此过程中也易出现为用模型而用模型的现象,造出一些假线索,将真线索混入其中,只要碰撞出真线索就能成案。三是线下走访任务大。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特殊性就在于发现问题后要进行精准监督,线上碰撞只能提供指引作用,该问题在实际中是否存在需要落实,在应用模型时发现,随着行政监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对行政许可类的问题不易找到,如我院在动物门诊运营公益诉讼案时,发现全县的动物门诊对经营许可、医生护士的执业证照、辐射设施许可证均上墙公示,医疗废水有专门设施处理,没有发现运营不规范的问题,涉及此类问题共有5个模型均不能应用。


(三)内外配合不畅,专业人才匮乏。一是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不畅通。近年来,我院与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水利局、林业局均签署了相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的文件,在线索移送、定期会商上均开展了不少工作,但部门藩篱还普遍存在,如两法衔接平台近年来并没有发挥很多作用,行政机关上传执法信息较少,选择性上传依然存在。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也较多,如养老院消防问题,消防救援部门认为未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没有移交手续不方便管理;住建部门认为养老院消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门认为消防归行业管理等等,推诿已形成闭环。二是内部移交线索不积极。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虽健全,但因刑事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不了解、对办案领域不关心,有办案就案、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思想,对社会治理问题缺乏敏感思维,加之,员额检察官只关心个案,对类案问题、共性问题缺乏分析应对,公益诉讼部门对海量案件难以发现问题。如近期因模型应用,刑事部门向公益诉讼部门推送一个装修行业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案件线索,但公益诉讼部门接收后发现该案办结在2022年,以不起诉结案,经查找,在当年此类案件群发,已向住建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三是数字与业务复合型人才匮乏。公益诉讼工作采取外向型监督模型,涉及领域近20个,而行政机关业务错综复杂,行政法规浩如烟海,本身对法律素养要求较高。以大数据模型推动“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转变,是探索开辟检察高素质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技术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技术协作工作成效不明显,只能靠自力更生,公益诉讼部门未单列,案多人少不可避免,复合型人才全靠自己修为。


三、改进路径分析


(一)强化数据思维,提高数据能力。一是以思维引领办案。当前,数字技术在全面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数据思维重在数据,如何把纷乱的数据乱码整理成问题线索,不是一个从一到二的过程,有可能是思维世界的平行宇宙,也可能是法条中一段话,这就要求在平时工作带着问题意识来收集数据,运用数据思维来碰撞线索,二者的结合应是常态。如《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开展防雷检测公益诉讼监督模型》,防雷检测已是小众赛道,从税务部门调取申报防雷检测费用的思路很有效,很简洁。二是提高获取收集能力。在实践中,因公益诉讼碰撞线索后线下走访必不可少,不一定需要到行政机关实地调取证据,可以从公开信息平台查找信息来作指引,但因河南还没有公开数据开放平台,公开数据分散在不同部委的全国性信息公开平台上,而部委业务分工更细,有不同的公开信息平台,如国土资源部网站内有永久基本农田查询平台、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公开平台等。因此提高监督能力不仅仅在于法律业务的提高,更在于对行政机关业务类型、分工、重点、难点的把握程度,重在提高数据获取能力。三是提供掌握工具能力。清远市检察院通过开展检察大数据应用系列培训,让全市检察机关人员不仅掌握数据的应用,还掌握各自办案辅助工具以及提高高新科技的应用,要求每位检察人员都掌握如小包公、法律AI、OCR技术、话单账单分析技术等辅助工具的操作技能。对于以上任何一项辅助工具,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18年的一级检察官,我本人是一无所知的,更是如何学习都不知道的,知道差距,方知道努力的方向。


(二)学会建模办案,积极拥抱模型。一是建模思维在先。传统办案模式首要在个案准确无误的办理,以不出问题为第一要义,对案件背后的案发原因、监管漏洞、部门抵牾缺乏深入的考量,如办理十件建筑垃圾污染的案件,也仅仅在于对不同乡镇发出了十件检察建议,并避免了“类案群发”的嫌疑,对建筑垃圾如何集中收纳、转运、利用还不具有长远的制度机制构建作用,很有必要就住建部门如何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流程监管构建大数据模型,分析不同区域建筑垃圾的类型、特点,就违规堆放、综合利用等方面找准监督点,才能有效提出检察建议。二是会用监督模型。近三个月来,因全国模型应用,汇集全国公益诉讼条线的集体智慧,大量新颖独特的模型上架展示,在广泛涉猎后,不由得感慨,这个监督点真好,我怎么没有想到,令人目不交睫,忍不住跃跃欲试。我院尝试了近40个模型,再考虑到大量同质化模型,已应用近半。在应用中发现,模型中已对监督重点、法律法规、数据收集、检察建议、模型成效等全部有详细的归纳,直接可以拿来用,开阔了思路,改进了工作方法。三是敢于不耻下问。每个模型项目资料里都有研发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应用模型出现瓶颈和碰撞出数据时,与之联系,得到的是热情的回应和手把手的指导,反复沟通后,直至成功应用。近期我院也不断接到全国各地检察同仁来电来函推介模型,我也为我院模型没有成功上架深感遗憾,抱着一颗学习的心,在和全国同仁交流中也深受启发与鼓舞,特别是发达地区院主动上门传经送宝,现场交流,如切如磋,如沐春风,是我从事公益诉讼7年来倍感轻松、信心倍增的最佳时期。


(三)破解信息壁垒,提升综合素养。一是加强沟通联系。行政机关也在开展大数据应用工作,也缺乏数据信息,也想实现突破,信息壁垒虽是客观存在,但积极迈出沟通交流的关键一步,也是破冰的第一步。如在应用《退役军人违规领取优抚金类案监督模型》时,在与退役军人部门沟通时,其反映退役军人犯罪信息主要靠村干部主动提供,缺乏获取渠道,在我院展示其他检察院通过两部门数据碰撞,追回优抚金20余万元后,该局积极配合,快速成案。二是建议开展市级统筹。我院在向个别行政机关调取数据信息时,遭遇过极大阻力,如在向审计部门调取高标准农田相关的公开审计信息时,明明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该审计报告已完结并公示,其以尚未实际完结、信息涉密等理由拒不提供,在领导层面沟通、提出只需要提供管护方面的部分信息后,依然拒不提供。在看到其他市级检察院与审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审计部门提供诸多方面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我院认为在市级层面统筹获取信息很有必要,在初步筛查后提供给基层院,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对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后再反馈给市级行政机关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个良性循环。三是提升素质能力。在技术支撑与检察业务脱节的情况下,检察人员才是应用技术和数据的主体,靠人不如靠己,需要掌握运用技术、融入技术等数字能力,形成自主建模、用模意识的数字意识,而不是空想建模思路、坐等技术,数字检察工作才能得到有效推进,实现检察业务与数字分析的深度融合,打破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的观念壁垒,才能形成“人人都是数字员,人人都会用数字”的数字检察新业态。

来源:“公益法韵”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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