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时,通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了对其不捕的决定,从而防止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2012年6月的一日夜,简某(另案处理)与杨某等三人因琐事在网络视频对骂,随后简某纠集李某等人持匕首、钢管找到杨某等三人,并将其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等三人的伤情均不构成轻伤。
承办人提讯李某时,其父李某某全程在场,李某供述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6年7月份,上学时报的是实际出生年龄,其父讲当年想少缴计生罚款,所以上户口时将李某的年龄报大了一岁。如果按李某供述的实际年龄推算,其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提捕案件审查周期短,承办人及时联系侦查人员通过走访李某的邻居、接生人员并调取了其学籍和家庭计生户口底册等十余份材料。以上证据均证明李某是1996年7月出生,由于其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院遂作出对其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