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江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开出虚假《光山县新农合住院病人补偿单》62张,涉嫌贪污471385元。案件移送起诉后,陈某某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而法院审理认为《光山县新农合住院病人补偿单》62张单据只能证明出自谁的电脑操作户、时间、金额等,不能证实是易某、江某打印并伙同陈某某所为,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鉴定62张《光山县新农合住院病人补偿单》单据上的领款人签名笔迹。
经检察长指派,由本院技术人员协助反贪、公诉做好鉴定工作。由于案件在法院审理两个多月,补证时间不多,否则会超时,该院技术人员一边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联系,一边与反贪、公诉人员到法院、案发单位提取鉴定的检材和样本。县院技术人员和反贪部门办案人员立即收集试验样本,即时将送检材料送到市院司法鉴定中心,会同市院技术人员对62张单据的领款人签名与样本逐字逐笔描摹、比对,最终锁定42张《光山县新农合住院病人补偿单》单据上的领款人签名系易某、江某、陈某某所书写(涉及金额338427元)。鉴定意见已被三名犯罪嫌疑人认可。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全面采信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一审对易某、江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