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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检察院“三强化一运用”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
时间:2013-08-14  作者:  新闻来源:光山东超  【字号: | |
  

近年来,光山县检察院始终把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放在突出位置,采取“三强化一运用”,即在办案中强化侦查意识、证据意识、沟通意识,运用好强制措施,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并取得明显的效果,目前已拿到实刑判决率位居全市前列。

      一、强化侦查意识,挖窝提串变大案。小案多是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主要原因,把小案办成大案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查办小案的过程中,通过强化侦查意识,深挖窝案、串案,把小案变成大案。如在查办张春谟涉嫌贪污案件中,经过对案件线索分析,认为村两委班子共同作案的可能性大,他们通过对案件的深挖后,又一举查清了李某等四人贪污犯罪事实,案值由初查时的2.8万元,结案时变成6.9万元。

      二、强化证据意识,防止大案变小案。一是坚持审固同步,突出一个“快”字。审固同步就是在突破案件部分事实以后及时固定证据,而不是在全面突破后再固定证据。通过审固同步办案,降低了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风险,防止大案变小案,防止夹生案件的产生。二是所有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的出现。三是围绕事实客观的收集全面证据,不依赖口供。对事实不清、证供不一的案件,采取固强补弱的措施,消除案件事实的矛盾点,防止在审判环节因事实不清而发生案件瘦身的情况。

      三、强化沟通意识,力促案件判实刑。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主要是建立了三个层面的协调机制,即检察长与院长,主管副检察长与副院长,科长与庭长的联系。通过三个层面的协调,把案件的相关情况准确地传达给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如在办理张某等五人贪污一案过程中,该院在将案件的有关情况与法院有关人员沟通以后,把他们贪污国家良种补贴款给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造成的危害,同时将人民群众的有关看法,以证据的形式也一并提供给审判人员。加深了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严重性的认识。虽然该五人贪污数额只是69000余元,但五人一审均被判处实刑。

      四、运用好强制措施,慎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如果运用不好,会影响侦查活动的进行。在以往的工作中,曾出现因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出现翻供的情况,由于降低强制措施不当,出现翻供、串供的现象,造成案件由大案变成小案。今年以来,该院合理运用强制措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对口供不稳定、有串供毁灭证据嫌疑、证供不一、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慎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证证据的稳定性、关联性、持续性,使案件事实不至于瘦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