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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丨供述同案犯不应认定为立功
时间:2023-08-14  作者: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供述同案犯不应认定为立功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吴翠 李振


▲2023年8月13日检察日报《供述同案犯不应认定为立功》


“经过教育和引导,我已经清醒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了,服从判决,愿意安心在狱中服刑,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近日,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同服刑人员黄某进行谈心谈话时,黄某懊悔地说。此前,经光山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信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被告人黄某举报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撤销原判决,被告人由缓刑改判为实刑。


  2022年4月,黄某按照郭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的安排,前往福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进行“跑分”,并在“跑分”过程中提供刷脸认证服务,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涉案金额巨大。到案后,黄某在供述犯罪行为时举报郭某涉嫌犯罪,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据此,今年1月,光山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宣判后,光山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的量刑错误。经检察官调查核实,被告人黄某在郭某介绍下一同前往福建“跑分”,交通住宿费用均由郭某提供,二人系共同犯罪。“黄某揭发郭某与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属于黄某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整个事实的一部分,这是其法定义务,是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必然涉及的内容。”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并未揭发他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认定为立功。


  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还发现,公安机关是在追踪被害人赃款去向的过程中,通过调取银行账户流水,发现郭某银行卡曾大量转移被害人的被骗资金,经过大量的分析研判后,才侦破郭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而此时黄某还并未如实供述郭某的犯罪事实。据此可知,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侦破不是黄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结果,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黄某对同案犯郭某的供述属于法定义务,不构成立功。据此,今年3月,经光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将原判决中对黄某判处的缓刑改判为实刑,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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