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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公诉工作“四个强化”确保诉讼监督实效
时间:2012-06-19  作者:立志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去年以来,我院在市院公诉处和本院党组的正确指导和领导下,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拓宽监督思路,讲究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取得了明显效果。2011年,我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6256人,依法追诉13人,追加漏罪9条,纠违6件次,抗诉66人,改判44人,抗诉工作取得明显实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监督机制   一是在公诉环节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内勤及办案人员为组员的诉讼监督小组,从机制上确保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将监督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我院公诉科全面推行“诉讼监督工作重点化、重点工作目标化、目标工作责任化”。我们根据市院、省院业务部门下达的目标方案,对科里的诉讼监督的目标进行了彻底修改,对诉讼监督全部进行了量化,量化到组,责任到人,重奖重罚,使每个同志肩上有压力,心里有动力。三是开展精品案件和办案能手的评选活动,对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中,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重点工作,确保监督方向

  

  

  近年来,我院从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发生在民生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重大复杂犯罪案件为重点,确保诉讼监督工作方向。一是抓住诉讼环节的重点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罚代刑、违法撤案以及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问题;重点监督人民法院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在各个诉讼环节,都注意监督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二是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查。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对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或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高度关注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把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作为监督的切入点,对与群众利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以及弱势群体的诉求,认真进行审查;对容易出现诉讼违法问题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结合办案实践,加强对特殊案件存在问题的总结,指导全科干警加大对这些案件的审查力度;把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对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及渎职等行为,严重影响公诉案件处理的,公诉部门大胆监督,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公诉部门果断抗诉。

  三、强化多种举措,确保监督深度

  近年来,我院在两项监督活动中,一改过去那种有碍情面,被动监督的作法,依法依规,主动出击,积极监督。

  一是追诉漏犯、追加漏罪。将该项工作作为对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明确追诉的重点范围。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把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另案处理”、“在逃”以及“证据不足”等未移送审查起诉人员的案件作为追诉漏罪漏犯的重点。去年以来,我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监督,从中发现犯罪线索,追诉漏犯13人,追加漏罪9条。追诉漏犯和追加漏罪,主要是抓好案件的审查,做好了三个方面的工作,即证据分析、讯问嫌疑人、核实案件事实,只有做好这三个工作环节,注重审查案件细节,才能发现挖掘追诉线索,准确打击犯罪。在办案中,我们坚持这样一个原则,不能单纯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数,决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占便宜。例如办理的黄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黄某还有将煤气罐拧开,用煤气故意杀人的线索,遂让承办人下乡补充侦查,补查相关证据5份,公安机关只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建议,后将黄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诉黄某,法院对黄某作出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数罪判决。二是纠正程序违法、实体错误。我院过去对法院的审判监督重点放在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上,对发现的违反送达期限或审理程序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认为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就无关紧要,把这样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来有伤和气,甚至有人担心法院在本院自侦案件的处理上和我们配合得不那么默契。在审判监督上,除了实体监督外,我院重点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送达期限等损害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上,发现问题,以口头、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或检察建议,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办理张某玩忽职守和陈某等人单位受贿案的,在向县法院起诉后,法院以要向市中院汇报为由,迟迟不下判决书,超时多日,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意见书,并向人大进行了汇报,引起法院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三是量刑建议监督。我们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工作的通知》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公诉环节制作好每一份量刑建议书,确保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把量刑建议书作为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如我院办理的敖某、任某滥用职权一案时,开庭前,我们精心制作了一份量刑建议书,开庭时,公诉人充分阐述了我院建议法院从重处罚敖某、任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对敖某、任某作出了从重判决。

  四、强化审判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是我们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工作中,我们坚持认真、细致的作风,找准抗诉的基本点,做到能抗、会抗、善抗、抗准,打破了制约抗诉工作的瓶颈,取得了监督的实效。

  一是认真落实了抗诉案件的办案程序,严格执行“专人审查、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避免了因审查程序不严而使存在的问题被遗漏,从而影响抗诉案件的改判率的现象。如我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法院判决书三日内及时将“四书一表”,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或者公诉意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及其审查表送呈科室负责人对照把关、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请示抗诉,严禁贻误抗诉时机。二是在个案办理上,上下两级院进一步加大了共同对抗诉案件的审查把关力度,严格执行了抗前请示汇报制度,以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坚持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全面阐述抗诉意见和理由,强化抗诉主张在审判委员会的影响力,促使法院对依法应当改判的案件及时改判。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涉嫌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自1988年至1997年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对其作出了从轻判决,收到判决书后,我们依法抗诉了此案,中院发回重审。我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魏勇列席审委会时,充分发表了我院认定李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使每一位审判委员对全案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后县法院以强奸罪对李某作了从重改判。四是注重跟踪监督,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去年以来,我们与同级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刑事抗诉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疑难复杂抗诉案件的分析研判制度等,尤其是在市院的正确指导下,我们尝试了与信阳中院建立刑事抗诉案件沟通联系方式,这样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了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通过主动沟通,促使法院接受、采纳抗诉意见。如我院在审查对胡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收到判决书后,被害人方认为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于量刑畸轻,有逃逸情节,遂向我院请求抗诉,并强烈要求越级上访,经审查被告人认罪态度差,又拒不赔偿,法院量刑不当,我们经向市院请示,市院领导认为此案应当抗诉,遂安排我院依法提起了抗诉。抗诉后我们及时跟踪监督,主管检察长亲自带队与中级法院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指出县法院判决的错误之处,充分阐述抗诉理由,目前此案已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