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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图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0-11-19  作者:光山县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511月,张某为骗取贷款,多次请其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任职的同学王某吃饭,并向其提出开具空白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王某碍于同学情面,便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提供了六份盖好章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200512121220张某以虚填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分别向本镇信用社诈骗贷款10万元和1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4月,某市个体户房地产开发商易某在未取得市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发建设商品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队长何某在发现易某的违法建筑问题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导致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并大量售出,二千多户购房者均无法领取房产证。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

  20056月,某市科技大学教师宋某潜入某市军舰建造厂,偷拍军舰建造照片,并在网上发布,引起网友轰动。宋某的朋友及网友提醒其可能构成泄密犯罪,宋某为满足虚荣心不理会劝告,继续在网上发布关于军舰建造的新情况。后经海军装备部门鉴定,确定宋某在网上发布的9份资料均为秘密级军事资料。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1月某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郑某负责该市国际机场建造的招标项目。郑某由于工作疏忽,将招标的保密文件夹放在与该市企业签署的合同书中,在与企业洽谈中被该企业领导苏某拍摄,并予以传播,以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进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经查实,郑某泄露的招标文件中共有6项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级。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811,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张某、吕某根据大队安排对刚被刑拘于某看守所的涉黑团伙主犯李某进行提审。当晚10时许,李某声称上厕所小编,张某、吕某违反办案纪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去掉李某的械具,疏于防范,由其自行上厕所,致使李某乘机从厕所翻窗后越墙逃逸。后多次追捕未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6月,某监狱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李某收受了在该监狱服刑的王某现金2万元后,分给某监区区长周某1万元,二人共谋为王某办理假释手续。周某在明知王某有私藏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王某讲情,并在填写假释呈批表时故意隐瞒王某私藏现金的行为,导致王某顺利被裁定假释。王某被假释后又犯抢劫杀人罪,造成22伤的严重后果。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5118,某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一中队到某光盘制造厂执法检查。队长古某等人对该厂的电脑、会计账本等资料检查后,发现该厂在销售光盘过程中,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金额达50万元。据了解,该厂负责人邹某是古某的同学。古某明知该厂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且数额较大,应对其立案侦查,但碍于同学情面,古某与队员张某私自制造虚假检查情况上报单位,该局最终对此不予立案,致使邹某逃避法律制裁。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劵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511月某市工商局副局长章某的朋友周某要求章某帮忙为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章某碍于朋友情面,违反有关规定,在周某手续不全、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报告,非法批准周某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周某利用此营业执照设立“某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诈骗了他人贷款320万元。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某区国税分局稽查科科长高某在对该区畜产粮油储运公司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公司偷逃增值税18万元。高某在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后,徇私舞弊,私自压下该公司的偷税行为未作处罚,使国家税款流失18万元。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其徒刑。

  案例:

  20065月,某区国税局某国税所所长王某经人介绍与钱某认识,后钱某向王某提出想挂靠在该区某公司向该国税所纳税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在未办理有关挂靠手续的情况下,王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万元版)共150份发售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钱某使用。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非法抵扣了税款20.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期间,王某还非法收受钱某贿送的人民币6000元。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某海关工作人员尤某在负责审查某市进出口公司申办出口退税凭证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没有审核该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资料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使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失达60多万元。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511月,某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某带领本市招商引资团赴A国招商引资。王某草率与AF公司签订市政工程水污染处理合作合同,合同保证F公司享有15%的固定回报率,王某还指令随团的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合同作不可撤销担保。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上级主管部门以固定回报率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为由予以撤销,为此某市政府赔偿F公司500多万美元的损失。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511月,某区林业局局长林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为关系人白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同意白某砍伐该区某公路两侧及河边的杨树,造成省级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被滥伐了10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某市环保局副局长丁某接到市民举报该市某冶炼厂偷排污水后,带人到该冶炼厂检查。丁某等人只在该厂简单转了一圈,吃完饭便一走了之。检查结束后该厂继续排放污水,造成下游养鱼户所养鱼虾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130多万元。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56月,某区发生大水,灾情严重。张某作为区防疫站站长,麻痹大意,没有在单位内部及时传达区领导要求“严防疫情”的指示,也没有布置专人检查疫情。由于防疫站防控不力,没能及时发现疫情,导致该区7月份发生第一起霍乱病后,疫情不断蔓延,全区共有312人感染霍乱病,其中有10人死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200111月至20052月,某区某镇土地管理所所长万某为增加所内收入,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该镇的71户村民占用大量耕地建房,造成60多亩耕地被毁坏的严重后果。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某镇由于经济发展发达,土地使用权价格大幅上涨。200512月,镇长许某的同学国土所所长林某找到他,要求其低价转让该镇土地20亩,并答应不会亏待许某。许某答应了林某的要求,将该镇已升至每亩10万元的土地25亩以每亩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林某,并安排该镇土地所所长肖某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给该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期间,许某还收受林某的贿赂7万元,分给肖某1万元。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20064月,某海关缉私队队长胡某在带领缉私队执行任务时,截获一艘形迹可疑的船只。胡某和李某上船搜查,并从中发现了走私香烟数箱。此时,船主跟了过来,分别往两人口袋塞了2000元。胡某和李某没再检查就带领其他缉私队员离开,谎称没有发现走私物品,致使该艘船里装运的数百箱走私香烟非法入境,给国家造成20多万元的关税损失。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1款的规定,犯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6月,某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员蒋某在担任某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员期间,接受其朋友王某的请托,在检验王某的不合格产品时,违反操作规程,在没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即开具商检合格证明30余份。期间,蒋某还收受王某的贿赂3万元。

         

  

  (二十五)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犯商检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49月,某贸易公司在收到A国某公司发来的皮包2000件后发现该批皮包为仿制品,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决定退货并申请索赔。该贸易公司遂将样品送至检验检疫局检验,但负责检验的梁某严重不符责任,在样品瑕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仍将不合格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导致该公司延误索赔期,使该企业遭受经济损失89万元。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1款的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8月,某市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张某在负责对一批进口蛇果的检疫工作期间,发现个别箱内的果品果核部分有虫子,经检验,这些虫子是引发农业病虫害的病原体。按照规定,这批果品禁止进口。但张某在接受当事人刘某的宴请后,伪造了一份检疫合格证书,批准进口该批水果,致使该市的水果发生了严重的病虫害而大面积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2款的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5月,某市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人员张某在对某市食品加工厂从某国进口的100余吨牛肉检疫时,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而是敷衍了事。该批牛肉进口后,导致某养牛场的几千头牛染上疯牛病而被宰杀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0多万元。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10月,潘某在查处该区某食用油批发中心销售严重超标的伪劣豆油一案中,徇私情私利,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对该批发中心的售假行为不依法追究,致使该批发中心得以将含有有毒物质的300吨豆油全部售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3月,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科长王某在审查出国护照时,发现其中有两个申请人有偷越国境的重大嫌疑,遂拒绝了其办理护照的申请。后来,该两名申请人托人到王某处说情,并送给王某1万元人民币及烟、酒等物。王某在利益驱动下,为其二人办理了出国护照,致使该二人非法处境。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6月,某市边防检查站检查员张某在某市边防口岸执勤时,明知陈某等10余人持假护照企图偷渡处境,但因事先接受了其中部分人员家属的贿赂,遂违反边防检查规定将上述人员放行处境。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的规定,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9月,某镇农民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被拐卖的妇女,欲与其结为夫妻,但因该妇女坚决不从,只得将其暂时锁在家中。后该妇女趁家中无人之机,让路过的学生到该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所长李某接到报案后,始终没有安排人员对该妇女进行解救。后该妇女由于不堪忍受逼迫和侮辱,自杀身亡。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10月,某镇村民石某花5000元买了人贩子贩卖的女青年马某为妻。同年12月,石某得知人贩子被抓,担心公安机关前来解救马某,遂通过熟人找到该镇派出所民警聂某,请求其帮忙。聂某在接受了石某的吃请后,答应帮忙。几天后,当该镇公安局前来解救马某时,李某立即暗中通知石某将马某转移,导致解救行动失败。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810,某区看守所所长王某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亲戚的请托,利用在看守所值班之机,多次将赵某带到办公室,询问有关提审情况,并提供办公电话和手机,导致赵某与同案人联系串供,并在提审中多次翻供,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另据调查,王某还收受贿赂6000元人民币。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6月,某区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收一批工作人员,并指定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招考工作。在成绩公布之前,被告人冯某先后受李某、张某、黄某、田某、邝某本人或亲戚的请托,将该5人的笔试成绩分别提高了922分不等,使该5人顺利进入面试和考察并最终被录用。期间,被告人冯某还先后收受李某等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9条的规定,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20066月,应某区文物管理部门的请求,某市文物管理局决定将收藏的青花敞口瓶、龙凤、五彩瓷瓶等21件国家二级文物和其它一般文物运到某区文化馆展览,该项工作指定由副局长陈某负责。在运输文物过程中,陈某无视运输文物的安全规定和道路交通部门的提示,陈某无视运输文物的安全规定和道路交通部门的提示,盲目指挥车辆硬闯被洪水冲毁的路段致车翻侧坠下路基,使7件国家二级文物永久性损毁,损失达159余万元。

       

  

  (三十六)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20061022,某镇对所辖某村开展一次计生工作检查时,发现该村村民文某、贾某夫妇欠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8000元罚款。在催缴罚款时,党委副书记张某、计生办主任孟某与文某夫妇发生争吵,遂指挥该镇计生办人员将文某、贾某带回镇政府计生办拘禁长达27小时,后得知有村民举报到检察机关后才放走文某和贾某。

      

  

  (三十七条)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

    2006928晚约23时许,在派出所值班的干警官某接到一居民报案,称其摩托车被盗,可能是其邻居罗某某所为。官某未办理有关手续便带领一名治安员来到罗某某家。在叫门无果的情况下,官某踹破户门入室,并对罗某某家进行搜查,同时对罗某某实施了打耳光、捆绑、令其下跪踢后背等行为。后经查证,排除了罗某某盗窃摩托车的嫌疑。

      

  

  (三十八)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张某在某派出所辖区某小区内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派出所所长钱某在对其进行审问时,指令下属将张某扒光衣服拷于窗户之上,并用蘸水的绳子抽打张某,张某无法承受,便违心承认近期发生的摩托车被盗案都是其所为。后经查证,上述盗窃案并非张某所为。

       

  

  (三十九)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200681121时许,某公安分局刑警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找到证人刘某了解情况。但刘某不予配合,民警魏某遂指使治安员邹某、屈某将其带回警务室。至凌晨二时许,刘某仍然没有回答问题,魏某便命邹某、屈某用手铐将陈某铐到警务室的铁床上,陈某不服便大喊大叫,魏某走过去一脚踢向陈某腹部,致其当场休克。后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脾裂伤。

       

  

  (四十)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案例:

  某市公安局看守所管教胡某于200631318时许在该市公安局看守所监室内,组织数十名服刑人员对曾经三次脱逃的服刑人员沈某进行“教育”,并指使其他服刑人员使用鞭子轮流对其进行抽打,造成沈某双臀部皮肤外伤,引发肺炎、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双臀部皮肤坏死。经法医鉴定,沈某臀部损伤属轻伤。

      

  

  (四十一)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68月,某区教育局财务科科长刘某发现教育居党委书记、局长谭某有乱发奖金、贪污等行为后,遂向区纪委和检察机关举报。去纪委向谭某谈话后,谭某怀疑自己被举报时刘某所为,随后在局内召开的大小会议上不指名地进行人身侮辱谩骂,并利用职权将刘某免职调至办公室负责收发工作。2006113,谭某还指使其司机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重伤。

        

  

  (四十二)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争执权利。

  案例:

    2006年,在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农业局局长黎某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代表联名推荐副县长候选人的资格并当选副县长,在选举前先后给各代表团派“红包”人民币合计3万元,并由其朋友出面宴请部份人大代表,促使52名代表提名其为副县长候选人,最终黎某已267票当选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五)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20062月期间,某市公安局法医余某在负责方某被涉案人员林某刑讯逼供致死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收受林某之妻贿送的2万元人民币,后利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法医鉴定报告中,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真相,误导侦查活动,导致林某逃避应有的法律惩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20061月至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张某在审理标的为100万元的该市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贷款案期间,接受原告诉讼代理人韩某的请托,明知本案第二被告某实业公司是在受欺诈情况下所作的担保,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置该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于不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枉法判决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致使该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70万元。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20065月,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接受了该案被告的吃请。其后,孙某不履行职责,对涉案财物不及时执行查封、冻结,致使涉案财物被被告转移,胜诉的原告无法实现诉讼利益。造成其82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宗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作为标的之一的某栋房产已被银行抵押,银行也已经对该房地产提出了权利主张。但他为徇私情,决定将该房产拍卖,并将全部拍卖价款共200多万元交付给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该申请人取得价款后即潜逃出境,致使银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200642,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政委赵某在执行某市看守所押解罪犯张某到该区看守所关押的任务中,没有把罪犯押往该区看守所,而是擅自将张某放掉。在市人民检察院追查张某的下落时,赵某指使他人于同年626日补办了一个张某患“肺炎”的假病情证明及保外就医手续,致使张某失去监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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