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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0-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03月 日在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立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2009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议,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大局意识,开展专项监督,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自觉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增强服务第一要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把检察工作有机地融入大局之中,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积极服务光山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实施办法》,出台17条措施,为推进农村改革保驾护航着眼于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57人。着眼于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危害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渎职犯罪13人。

  加强服务外地投资客商工作,与辖区的天瑞水泥等6家外地客商企业结成联系单位,发放了联系卡。不断改进涉企案件执法方式方法,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做到执法办案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促进企业发展。

  二、依法打击犯罪,积极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全年共批准逮捕257人,提起公诉344坚持把打击锋芒指向严重刑事犯罪,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开展“打黑除恶”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共批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85人,提起公诉150如对蔡均志等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及时批捕、起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对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1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作出不起诉决定3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我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既保护了被害人利益,又减少了社会对抗。全年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022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深入开展排查化解涉检重信重访工作等专项活动,建立院领导接访日值班制度和院党组信访工作月例会制度,落实领导包案、风险评估、说理答疑、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推行预约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救助回访等方法,强化排查、稳控和息诉责任,共解决了6涉检信访案件确保了我院在国庆节等重大敏感时期赴省、进京涉检上访“零”的记录,多次受到省院表彰,全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现场会在我院召开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开展禁毒、“扫黄打非”、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深入乡镇、办事处开展普法宣传,结合办案积极建议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推进平安光山建设。

  三、加大惩治力度,更加注重预防,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理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13人,其中,五万元以上大案61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8。如立案查办了易某涉嫌挪用公款193万元案、杨某某涉嫌贪污22万元案,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等一批典型案件。

  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实际,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作,建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增强突破案件能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7,其中重特大案件1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46人,促进了依法行政。

  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开了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第二届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建立了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共上法制教育课8次,受教育党员干部达1000(),参与各类招投标监督15次,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在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开展预防调查,所撰写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检察建议”。

  四、加强诉讼监督,解决突出问题,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究和违法办案等问题。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6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人、追加起诉10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件,已作改判1件。积极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影响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裁判不公和不当执行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8,市院提出抗诉8件,法院再审改判4件,发再审检察建议11件。积极拓展民行法律监督领域,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发执行建议份,被法院采纳。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对裁判正确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全年共息诉37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重点解决监管活动违法等问题。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大力开展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创建活动,去年我院驻所检察室被高检院命名为“国家三级规范化检察室”。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不懈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提高。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立足检察实际,突出实践特色,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有效解决了一些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院干警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基本达到了党员干警受教育、法律监督上水平、执法为民显成效的总体要求。

  加强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增强党组一班人的政治坚定性和敏锐性,提高把握大局、驾驭检察工作的能力。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形成了讲团结、讲大局、讲配合的氛围,班子的决策水平和推动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火车头”和“领头雁”作用进一步增强。坚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实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敢于叫响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为干警带好头,做好表率。在市院对我院基层院建设量化考核民主测评中,班子的满意率为100%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了“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先后有25人次参加了省、市院培训,举办了一期计算机应用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执法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继续加大学历教育力度,加强高学历人才的培养。目前,2名干警参加了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加强检察形象建设。在县委领导和社会各界支持下,认真开展“让人民满意”活动,组织全院干警进村入户、走访群众,19个乡镇、办事处发放万份《检务公开宣传手册》,积极宣传检察职能,主动征求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年终全省满意度测评中,我院排名较上年有大幅度上升,得到市院的充分肯定,全市检察机关提升“两率”座谈会在我院召开,并推广我院的经验做法。

  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检察职业道德准则活动,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遵照检察纪律和市委“五禁止、十不准”等要求,严格执行高检院禁酒令和市院说情报告制度,检察日报》头版头题报道了我院实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的有关做法

  六、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内部制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在接受外部监督方面,一是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后,我院及时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逐条研究落实有关措施,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二是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依法接受监督,争取工作支持。去年,我院就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推动了有关问题的解决。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评议,定期向代表、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转交的案件。全年共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2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四是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上述三类案件5件。

  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一是重点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继续执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认真开展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活动。对2004年以来所办案件中涉及的扣押、冻结款物开展了扎实的专项检查,未发现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的情形。三是实行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案件同步跟踪监督制度,加强对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确保了案件质量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院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在省院组织的基层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在全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中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有11项单项工作进入全市先进行列,被县委授予“先进县直五好基层党组织”称号,有25人次受到县委和上级院的表彰奖励。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全院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检察干警向关心、爱护、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力度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监督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三是个别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作风纪律意识还需加强,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大,在社会认知上还有死角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县委领导下,在县人大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光山检察院谋划2010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光山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去年的成功经验,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抓班子强队伍,抓业务强监督,抓机制强管理,抓装备强保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把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大任务。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研究大局,认识大局,服务大局,尤其要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找准切入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在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查办危害“三农”的各类犯罪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促进光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把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进一步依法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危害国家投资安全的案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侵权行为的监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三、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提升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任务的落实。要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下真功夫、实功夫,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不断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方法、新途径;坚持把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和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对执法、司法不公、不廉突出问题的监督纠正,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坚持把强化自身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抓党建带队建,抓班子带队伍;大力加强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打牢检察工作发展基础;进一步加强以目标考评为基础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严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深入开展“让人民满意”活动,弘扬检察官职业道德,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五、坚持把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政治保证。坚决执行县委决策、县人大决议和对检察工作的有关要求,主动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拓宽接受监督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依法负责地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人大常委会转交的案事件,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按照本次大会确定的任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和数据说明

  1“两抢一盗”(正文第2页18:指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属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

  2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文第222行):这是中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总的要求是:对刑事犯罪处理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的决定,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对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3、轻微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正文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节和所处诉讼环节,或者不批捕,或者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

  4、涉检信访案件正文315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5、风险评估正文313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情绪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当事人上访的风险,分别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制定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6、说理答疑(正文313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要认真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据实际案情讲解法律规定,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必要时以举行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答复,及时化解矛盾,预防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7、责任倒查(正文313):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依法文明办案,或不认真落实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制度而引发涉检上访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8、刑事立案监督正文第5页9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9追加逮捕正文第5页11:指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后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0、追加起诉正文511):指对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起诉,而因某种原因没有起诉(漏诉),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后予以补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刑事责任。

  11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正文第5页16):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手段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2、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正文61: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对看守所未决犯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等。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3、说情报告制度正文719行):是信阳市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办案行为,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该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组织和人员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向办案人员直接或间接打探案情或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要求等行为,必须填写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14、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文813):为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经人大任命或确认,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生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15、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正文818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该制度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保证逮捕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6、有关数据说明正文2):①②处起诉数大于批捕数,原因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侦查机关可直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对遗漏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追加起诉。因此,起诉数包含不捕直诉数和追加起诉数,造成了起诉数大于批捕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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