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院监所部门结合检察监督职能,采取三项措施,积极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做好社区矫正移交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进行活动动员。积极联络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及司法局等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召开工作移交动员会,组织学习《办法》,加强与会各部门人员对社区矫正移交工作的认识,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移交工作的安排部署,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现状进行清查整理归档,特别是对暂于监外执行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清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移交社区矫正机构。
二是做好检察监督。首先是检查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现行社区矫正人员情况进行清查整理,看其有无做好人档联动工作,对发现的那些存在脱管、漏管等违法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前,有无及时进行追踪查处。其次是走访全县社区矫正机构,各乡镇司法所,提高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其建章立制,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做好社区矫正接收的准备工作。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我院监所部门就实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了书面的通报,并以此为基础,联合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制定了预防问题再发生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至4月中旬,我县社区矫正移交工作已圆满完成,后续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